检察机关可聘请"外脑"参与办案 意味着什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下称“外脑”)参与办案。 最高检印发这份《规定》传递出什么信号,它在司法纠错工作中能起到什么作用?新京报为此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曾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的刘仁文研究员。 《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间接地会推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引导,进而也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聘请“外脑”的范围相比传统的司法鉴定来说,范围要大很多。多听一听相关方面“外脑”的意见,只会有助于办案人员作出正确、理性的判断,没有坏处,只有好处。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倒逼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这个《规定》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 聘请“外脑”从此于法有据 新京报:最高检的《规定》出台传递出什么积极信号? 刘仁文:首先要给最高检点赞,因为它有利于帮助检察人员发现事实真相,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正、透明,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也是我一直所主张的。 为什么这么说?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发生在国内的。去年有一个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几位法学专家对一起案子出具专家意见,但法院却在审理时认为专家意见无效,他们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学专家意见可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法学专家也经常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没说要是作为证据来使用啊,只是作为参考。对专家意见参考一下总归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吧。 可对照的另外一个例子是,2005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带队去美国耶鲁大学和联邦最高法院访问。当时我正在耶鲁做访问学者,耶鲁中国法中心让我帮他们翻译一份案情简介,供肖扬院长一行去最高法院交流时参考。这个案子是关于美国禁止对18岁以下罪犯判死刑,当时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等人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出具了专家意见,希望最高法院禁止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后来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此次最高检印发这一《规定》,传递出至少两个积极信号:一是因为目前从法律上来说,公安和法院聘请“外脑”都有法可依,而检察院还没有,因此,《规定》的出台就意味着检察系统聘请“外脑”也有了依据。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新型案件的不断增加也呼唤这一制度的出台。 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新京报:《规定》指出在刑事案件、公益诉讼等三大类型案件的收集证据、审查和庭审阶段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外脑”协助,这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6条、144条和192条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规定》的范围更大,这是否意味着将改变过去以公安侦查为主导的体系,为什么? 刘仁文:《刑事诉讼法》的这三条规定涵盖了侦查、司法鉴定和法庭审理,唯独没有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原来有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侦查权,今年机构改革后,这一部分移交给了监察委。所以目前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基本可以说与检察机关无关。最高检印发此《规定》应当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它间接地会推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引导,进而也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新京报:那如何看待《规定》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刘仁文: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下一步通过立法机关修改《刑事诉讼法》,那样就彻底解决了位阶和合法性问题。但最高检的《规定》出台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相反它是有利于司法公平、公正。对于司法改革中出台的新举措,我是这样看的:如果可能涉及对某一方的利益的损害,那必须要通过立法来调整;相反,如果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却有益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那就不妨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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