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案二审维持原判(3)
欣泰电气在庭审中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的规定,来证明中国证监会未委托专业鉴定或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问题出具意见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法院认为,一方面,上述会议纪要记载的该部分内容,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对相关专业性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形,而非直接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对专业性问题认定作出的拘束性规定;另一方面,该部分内容也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意见,而非要求当事人必须就专业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供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更不能推导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专业性问题提供其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就导致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的结果。因此,欣泰电气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问题。这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到行政处罚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但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来说,如果经审查存在明显不当的还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但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同时,还强调必须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才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定位,即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职责,不能怠于履行,也要秉持谦抑态度行使自己的审查权力,给予行政裁量必要的尊重。证券金融领域相较之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欣泰电气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在定性和处理结果两个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当的地方。在定性方面,前面已经述及,欣泰电气符合证券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对于欣泰电气在一、二审程序中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其他案件为例说明本案定性不当的主张,由于欣泰电气所举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与本案并不具有可比性,且中国证监会在那些案件中处理合法适当与否也非本案审查范围,因而欣泰电气认为中国证监会定性不当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处理结果方面,欣泰电气主张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调查,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即使欣泰电气在本案行政调查过程中有配合调查的情节,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立功表现”,因而其仍然不符合法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而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中国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因此,欣泰电气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彝良:合伙人散伙就上法庭 皆因不结算惹的祸 11-07
- 和布克赛尔县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05-17
- 零容忍!天津一盘踞繁华商圈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07-08
- 俞正声参加新疆代表团讨论时强调 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夺取新时代 10-19
- 第50名"百名红通人员"周骥阳被公诉 当庭认罪 12-10
- 陶凯元会见欧盟普通法院院长积家 03-17
- “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11个网站被查处 09-10
- 情侣开车途中吵架,女友开门跳车身亡!法院这样判 10-27
- 外汇局:严打以创新为名的各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02-05
- 高速公路收费能降吗?交通部:不具备降费空间 08-01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