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一个基层检察院的探索(3)
治本,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持 “‘联盟’的成立,虽然初步改善了以往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渠道不畅等问题,但要彻底改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面貌,还要从立法等更高的层面来解决问题。”朱赫说。 据介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综合立法,一些专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虽有规定,但比较分散,不系统、不统一、不完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无法可依的问题。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情况。单就非法采砂来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非法采砂行为入罪作了规定,为打击非法采砂刑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追诉标准不明确,在执行法律上仍然存在着障碍。 “目前环境资源案件犯罪构成多要求客观方面有实际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犯罪构成要件提高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门槛,导致有些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很多案件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刑法没有发挥应用的功效,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连续违法、多次违法。”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认为,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向上,一是要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量减少结果犯,扩大行为犯,增加对危险犯、过失犯的刑事责任追究;二是要增设相关附加刑,如履行公益劳动,清除污染物,命令暂时停业、撤销从事某项活动的执照,公开其犯罪记录等;三是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解决环境民事、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进一步确定受害人、公益组织或者社会公益代表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近年来,随着长江经济带规划的提出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被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2014年以来,江苏省100多名人大代表分别在2014、2016、2017年3次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受到大会主席团的重视。2017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将长江保护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据悉,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正在与沿长江有关检察机关等召开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论坛,研讨长江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机制,并与其他行政部门一道积极推动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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