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收效不错 制度设计日趋完善(2)
2.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矛盾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在中国家喻户晓。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坦白从宽”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具体地解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坦白从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认罪认罚从宽是诉讼制度的规定。“坦白从宽”是案件审理最后阶段量刑的一种考量,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并不起相应的作用,“法官还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鉴别被告人是否真的做到‘坦白’”。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不同,适用的案件会在开庭之前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对其罪行认定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而法官在庭审中审查的重点之一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明白签署具结书的含义,从而导致错案的出现。这个情节是庭审的重点。”高文龙在接受采访时着重强调。 而在防止出现错案中,值班律师尤为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期报告中,也说明了在一年时间内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和探索。 值班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十分有意义,能够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刘祚良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看似弱化了庭审的作用,但其实不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的是“庭审的实质化”,但是这其中是有层次的。复杂的、疑难的普通审理程序对实质化要求最高,而一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表示认罪和认罚,则有着简化审理程序的需求,庭审的实质化需求也就相应降低。复杂案件庭审太简略,这是“走过场”;简单案件程序太繁琐,这也是“走过场”。所以要区别对待,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多数是速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庭审要求低,但这并不是放弃庭审,而是“庭审重点将会转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可靠性的审查”,武晓雯对记者表示,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完全契合、相辅相成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创新,它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与完善等都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3. 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时间为两年。在第一年的试点中,无论是制度政策完善还是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多亮点。但是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注意和需要加以解决。 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中期报告中也指出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试点地区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对案件具体情节区分不够;有的地区试点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试点案件类型和适用程序过于集中,对普通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索不够;还有则是一些环节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办案规程、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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