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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2)

2018-01-25 18:1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以此形成反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形成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凡是在合法社会控制持续薄弱的地方,它就能乘虚而入;凡是在社会正义持续不彰的领域,它就会横行霸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较之经济建设的发展尚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社会控制领域还存在着个别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边缘地带,为黑恶势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践也证明,黑恶势力的快速形成,往往离不开公权力的庇护或纵容。凡是黑恶势力能够较长时间存在或比较猖獗的地方、领域,也往往存在着地方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不强、官员腐败和不作为等较严重的问题。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机制上做好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准备;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和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 
  《通知》针对涉黑涉恶问题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提出了扫黑除恶必须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即一方面,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扫黑除恶的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坚持打早打小,严格依法开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有效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造成持续、广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动和有效的打击策略就是在黑恶势力的形成阶段或发展初期就予以坚决打击。实践证明,黑恶势力一旦坐大,不仅打击成本显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十分深重。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基于高度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照《通知》所明确的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及时发现苗头性黑恶势力的能力,加强彼此之间沟通与协调合作,畅通“露头就打”的工作渠道,有效防范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减少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以此保障扫黑除恶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近年来,针对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1997年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比较,有三处重大改进:一是将罪刑阶梯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三档,即“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二是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高关联度的系列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提升了处罚力度;二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恐吓他人”这一新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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