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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4)

2017-12-29 12: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典型意义 
  坚持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个案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库、入职查询制度,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最大效应,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堤坝,对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事)例九 
  支持申请宣告失踪 
  破解“事实孤儿”救助困局 
  一、基本案情 
  小丽今年13岁,不满1周岁时,父亲自杀身亡,母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年近70岁,除低保及社会救济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小丽又不符合申请国家孤儿救助的条件,生活非常困顿。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开展困境儿童帮扶救助活动时,通过妇联了解到该情况后,对小丽的困境非常关注,于2017年5月与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沟通,研究解决办法。最后经研究确定由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以小丽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丽母亲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后,泰兴市检察院又向法院提交《支持申请书》,并出庭支持申请。泰兴市法院当庭判决宣告小丽母亲失踪。之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给小丽办理了“儿童福利证”,并落实了每月孤儿养育金。 
  二、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权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生活困难,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泰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解决“事实孤儿”的社会救济问题,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典型案(事)例十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帮助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学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全国共有429名涉案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大学,回归正确人生轨道。 
  2016年9月,17岁的小红到商店买东西时,临时起意盗窃3000余元财物。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发现,小红正在备战高考,各方都反映其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该院认为,小红系初犯、偶犯,且其父母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小红开展考察帮教,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其做心理辅导,帮助其专心备战高考。在考察期间内,小红以高分考上大学。 
  17岁的高二学生小刘在打球过程中,与同学发生口角,殴打同学致轻伤。案发后,小刘家属赔偿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依法对小刘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间,检察官三次走访小刘所在学校,与学校共同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考察期满后,检察院对小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跟踪帮教。在2017年的高考中,小刘终于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 
  16岁的香港少女阿芳兼职帮人带货过境至香港,被海关查获物品中夹带少量毒品。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阿芳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平时表现良好,经常参加义工活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结合其日常表现,于2017年4月决定对阿芳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委托合作公益组织香港善导会承担阿芳在港的矫治、教育工作。在考察期内,阿芳参加了香港的会考,并考取了理想的大学。2017年11月,深圳市检察院对阿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上述429人只是检察机关成功挽救的未成年人中的一小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无论是对其本人、家庭,还是对社会、国家来讲,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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