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儿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针对被告人无罪辩解,公诉人全面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力指控犯罪。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月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虐童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又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典型案(事)例二 坚决依法准确抗诉 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小花叫到卧室,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证据上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现场也缺乏客观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典型案(事)例三 “一站式”办案 同步保护救助被害儿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赵某某对被害人小朵(女,2011年10月出生)实施猥亵。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通过与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收到该案信息后,迅速指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与侦查人员一起将被害女童带至该院设于鄞州第二医院的“一站式”询问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开展询问。该询问场所模拟家庭儿童房,布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环境温馨舒适,配备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身体检查室。被害人到场后,检察人员按照合作协议通知医院女性医师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针对被害人年龄幼小,紧张、焦虑、恐惧,不愿意开口等问题,检察人员还同时邀请合作单位的心理医生介入,通过沙盘治疗、音乐治疗椅放松等方式进行初步心理干预。办案人员用讲故事、做游戏等方式与被害人建立亲密关系,借助卡通玩偶,使被害人详细还原了案件真实情况。整个询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案件在此后诉讼中没有再询问被害人。在询问结束后,经被害人父母同意,将被害人转至宁波市心理咨询中心进行专业诊断、治疗。现被害人恢复良好,正常就读于某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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