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为名利"恶意"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2)
诉讼成本过低助长权利行使的非理性 王锡锌坦言,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诉权行使长期以来存在着两极化的现象。一个极端就是许多正常的诉权行使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最集中的表现就是行政诉讼立案比较难。另外一个极端就是存在诉权滥用的情形,特别在一些领域,比如由申请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领域。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使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得到基本解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行政诉权。但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缓解行政诉讼立案难之余,也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有了滥用诉权的可乘之机。 据媒体报道,江苏南通市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征地拆迁费用的来源等各式各样的信息,后又向法院共计提出了36起相关诉讼,最后,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这对父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驳回起诉。 佴澎表示,滥用行政诉权近年来在政府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等领域较为集中。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维护政府信息透明的同时,也引起了某些公民为争取超出合法合理界限的权益,就同一公开事项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多个法院对同一事项分别立案审理的现象增多,导致司法资源被滥用。“继‘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后,引起了我国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的重视。有些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佴澎对记者说道。 谈及导致行政滥诉的原因,受访专家均提到了行政诉讼费用过低。“民事诉讼是按照案件标的来收取案件受理费,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则统一是50元一件,基本上是比较低的成本。但其实一旦有诉讼发生,无论是行政机关应诉,还是法院启动司法程序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这就导致在成本分担上不太合理,助长了权利行使的非理性。”王锡锌表示。 佴澎对记者说道,现实中滥用行政诉权的主体以公民居多,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倾向于扮演行政执法监督人的角色等原因促使公民违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初衷,滥用诉讼权利。但也有因政府不不合法合理的作为与不作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怠于履职,相关工作人员拖延行政工作等现状滋生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使行政相对人走诉讼程序。 “当然,也存在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等诉讼能力不足导致滥用诉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法院应注意区分当事人是否因诉讼能力不足致使诉讼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若因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不应视为滥用行政诉权。”佴澎补充道。 王锡锌表示,行政滥诉的确反映出我们对待诉讼权利、对待司法目的的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误区。“但不应该将滥用诉权的情形过分夸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法保护诉权仍然是一个重点。不能因为滥用诉权的概念导致合法的诉权行使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完善立法 通过法律原则规范诉权行使 记者发现,我国对滥用诉权的情况并未进行专门立法规定,对滥用诉权情况也无明确界定。据佴澎介绍,现阶段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滥用诉权行为属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的情况,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其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的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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