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为名利"恶意"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
正义网北京12月17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最近一段时间,滥诉行为屡见报端。 福建一公司在一年里打了23起行政诉讼官司,将众多部门告上法院,且部分信息自身已掌握,却还在申请信息公开,进而打起官司。今年9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存在滥诉行为,裁定驳回其有关起诉。 7月底,陈某以不服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行政机关的回避决定系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案件的终局性结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体影响,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终,法院于12月依法驳回其起诉。经查2015年9月至今,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达70余件。 9月乌鲁木齐市市民刘某购买房屋入住后又后悔,为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他以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将乌鲁木齐市某消防支队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刘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向房地产开发商施压,迫使开发商与其和解,进而达到解决民事争议的目的,遂于日前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均败诉的刘某并未死心,他又起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对该小区的建设审批行政行为违法。 一组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行政庭收案数为153件,2016年收案数达到710件,截至2017年11月23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已达到595件。据该院行政庭法官徐峰介绍,在这些行政诉讼中,有一些是当事人为了牟取个人利益而滥用诉权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中刘某的两次起诉都属于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而制造行政诉讼,是典型的行政滥诉。” 那么,何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属于滥用行政诉权?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在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又该如何规范诉权行使? 行政滥诉与正当维权的界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诉权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权,即发生了争议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定权利。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依法享有的诉诸于公正、理性的司法权获得救济的权利。 “滥用诉权实际上是针对赋予诉权的目的而出现的一个概念,如果行使诉权违背了法律设定的目的,违背了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王锡锌解释说,我国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滥用诉权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起诉,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第二种情形是有些虽然有利益存在,但是当事人在行使诉权的时候,可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应该通过信访或者其他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提起了行政诉讼。第三种情形则是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 “比如行为人同时申请多种行政救济,针对已决案件多次起诉,针对同一机关的不同行为和其他机关的类似行为纠缠诉讼,滥用申请回避权,制造障碍拖延诉讼和怠于行使具体的程序权利等。”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佴澎从滥用行政诉讼起诉权和滥用具体程序权利两方面介绍了行政滥诉的具体表现。 对于不断出现的行政滥诉,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在哪?佴澎表示,主要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或者虽享有诉权,但行使诉讼权利以侵害他人权益为目的。 “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来看,核心还是强调当事人要有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这个是判定诉权是否被滥用的一个最核心的标准。”王锡锌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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