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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户口就辞职 高额违约金能"绑住"人才吗?(2)

2017-11-17 12:4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赵某说,就算签了落户协议,一部分人也是被逼无奈。“求职的时候,刚刚出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本就是弱势群体,怎么赔?赔多少?都是单位规定,我们没有商量的余地。”  
  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娄宇看来,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产生培训费用;一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的违约金情形,否则无效。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主张不遵守服务期的违约金。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表示,户口属于国家行政法律管理,与劳动合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用人单位无权将北京户口作为毕业生提前结束服务期索要违约金的条件。  
  此外,200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拿户口就走人”考验择业者诚信  
  某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杨某坦言,他们知道违约金严格意义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毕业生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初衷也并不是要钱,而是尽可能地留住员工,为单位节约人力成本。  
  对于单位的态度,一些毕业生也提出抗议,他们认为如果单位的实际待遇都不如当初承诺,离职还要付高额赔偿金,这对自己也很不公平。那么,毕业生与单位之间的利益该如何保持平衡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表示:“目前,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远远高于对于用人单位的保障,这是基于对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一贯认知,也正是因为这种倾斜,才凸显公平。”在陈一天看来,应当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自愿的约定,维护这样一种“意思自治”,确认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维护诚实守信的基本判断。  
  “但是,这需要我们在立法或者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层面予以调整、纠正劳动者可以任性辞职的现状,降低用人单位的损失。”陈一天说。  
  在秦涛看来,如果因为毕业生的不诚信行为的确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具体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要求毕业生赔偿。同时,为了规避毕业生的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或许可以出具劳动者的信用证明。  
  记者了解到,日前提交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不过对此,人社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需要慎重研究。  
  为规避不诚信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娄宇建议,或许可以对劳动法中,关于违约金规定较少的现状采取一些变通式的处理方法。“北京户口,由于附加了较高的福利待遇,也可以为认定为价值较高的财物,可以‘迂回地’将一般合同的原理适用于劳动合同,解决现有劳动立法欠缺灵活性的问题。”  
  据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基于合同履行对等和损害赔偿原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是否能简单地将北京户口等同于企业为应届毕业生提供的福利?娄宇坦言,在现实操作中,仍然缺乏一个合理的、可量化的标准计算户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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