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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司法保护制度(3)

2017-10-09 18:1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第二,深入摸排案件线索。能否及时准确发现线索,直接决定受损公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也直接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能否启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提高线索发现和筛选能力,重视收集相关材料、掌握相关情况。要坚持宽视野、多渠道,既注重从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也注重从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中寻找线索,还要保持对社会舆论和新闻报道的高度关注,注意从社会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要坚持检察工作“一盘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第三,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并不是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根本目标还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出发,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尽量通过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要做好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衔接,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内容,增强针对性。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到期后仍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研究采取后续措施。 
  第四,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实效。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突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增强公益保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及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各方面沟通协调,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从试点情况看,凡是党委重视支持的地方,试点工作就力度大、效果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加强请示报告,既要把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汇报到位,也要把本地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修改后“两法”的措施以及检察机关整体部署、本地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报告到位,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二要重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行政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要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支持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机关的沟通,统一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加强协作。三要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人民法院是我国公益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等实务问题研究,推动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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