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给法的“适用”留下空间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3)
刘春田:首先,修订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修补篱笆、堵塞漏洞,而在于完善法律体系,实现质变,提升整个法律系统规范行为的能力。因此,制定或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津在于得该法之神,使法律具有纲领性,可以在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上具备长期的引领功能,而非纠结于文本之形式。 法律要纲目分明,各司其职。其中,法之纲要明确不移,是基本要求。就具体制度或规范的具体行为而言,列举完备固然可取,但并非求全责备。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永远不可能列举完备。在一个法治社会,只要法律宣示其明确的宗旨和原则,即使具体的法律规范或制度滞后于生活,社会关系也可以得到有效调整。比如法国,它在长期没有制定单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情况下,只在《法国民法典》中用一两条条文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照样可以有效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虽然有第二大经济体的名分,但无论科学技术、市场、还是法治方面,尤其世界市场和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都还欠缺经验,对由此而产生的规范方案的采用,大可等一等,看一看,既不要藉由国情理由而保守,也不宜贸然出头。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就有反思的余地。当年有人提出该项“权利”概念后,我们急于制定条例,设定此“权利”,实践中造成了著作权权利体系内部的矛盾。反观国际社会,至今鲜有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设定该项权利。 其次,法律要给法的实施,特别是给法的“适用”留下足够的空间。法律规定再完备、再细密,也只能是高悬空中的抽象的原则,必须经由司法落地,对法律以切合实际的解释。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第二条一般原则的表述,就给司法留足了解释的余地,大大充实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此外,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主要涉及新技术、新知识、新商业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得再频繁、再迅速,也不可能跟得上技术、知识和商业模式的变革。通过司法解释、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就可以与时俱进、充分有效地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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