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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最核心财富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综(2)

2017-09-26 14:0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9月8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第一项重点任务,提出要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法开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在政策之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施行,工商总局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规定。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张志成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大修,修订草案拟修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规定员工、前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将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顺德说,现行的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是没有做规定的。原来主要根据刑法来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责任。在2016年的修改稿当中,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在最新一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主要强调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过去叫做“实用性”,这次强调“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要保持一致。
  这种说法得到了杨红灿的印证。据其透露: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取得重大进展,已处于全国人大审议阶段。“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再强调“实用性”,使得实验数据尤其是失败的实验数据等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同时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战火燃遍全球
  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重要性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正在努力“扎紧篱笆”,但似乎也很难做到万无一失。近年来,许多知名企业都有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经历。
  一些外国知名企业,如UBER、FACEBOOK、谷歌等诸多著名企业,不时出现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美国“337调查”中,由商业秘密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秘密纠纷也呈高发趋势,且多与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国际国内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频发。例如,美国威讯联合半导体有限公司诉中国企业唯捷创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富士康诉比亚迪、蒙牛诉伊利,三一重工诉中联重工等等,很多企业之间都出现了商业秘密纠纷。
  张志成表示,商业秘密纠纷涉及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广,甚至传统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今年发生的“老干妈”涉商业秘密案。同时,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增多,如2013年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华为公司诉6名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案等。
  “去年以来,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出现快速增加趋势,涉及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园区、各类型企业的新案、大案、难案频出。”张志成说。
  张志成认为,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企业的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是当前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风险之一。”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也指出,全球范围内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侵权假冒总体依然多发高发,“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其保护难度明显加大,执法监管面临新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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