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破产法十年求变《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综述(3)

2017-09-12 13:51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李曙光指出,按照破产法第八章第94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要求,债务债权问题应该是全部了结的。太子奶破产案涉及到李途纯的利益,当时他又被羁押,没有参与,就不应该有十几亿元的负债。
    “重整方案应该有执行人和监督人,作为一揽子方案写在里面,否则重整方案就是有缺陷的重整方案。现在确实有很多重整计划、重整方案是非常粗糙的,这是我们破产法实践当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李曙光说。
    李永军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之后,实践对理论提出很多要求,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完善。
    “对这个法律我还是持非常肯定的态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还是非常好的,现在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实践提出的要求,还是有修改的余地。”李永军认为,在现阶段,应对特别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认为,破产法是走向市场化的破产法,也是以市场化为指向的破产法。
    贺丹特别指出,破产法的市场化要重视国际市场,重视跨境市场化的完善,目前的经济形势已对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最近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也正在修改法律,力图打造一个有利于跨境重组的法律环境,希望把新加坡建立成一个债务重组的中心。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甚至破产法律制度是可能成为一个国家软经济实力的组成部分。”贺丹说。
    此外,专家认为,破产法市场化的发展还要重视特殊的市场领域,比如互联网市场领域。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对企业的结构形态和经济运营模式产生新要求,破产法应对此有一些新的制度变革。
    “十年前我们可能没有想太多,十年以后我们讨论‘一带一路’‘金砖五国’。所有的动作都指向商业往来,跨境发展、国际发展,破产案件离我们越来越近,破产制度与每个企业和债权人都息息相关。”陈夏红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的四个目的:规范企业发展程序、厘清债权债务、保证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机制。
    “这背后就是破产法价值的变化。破产法早期可能只是为了惩罚债务人,保护债权人。下一个十年,破产法将进入3.0版本,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甚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陈夏红认为,这才是《企业破产法》立法的最终目的。总体而言,在破产法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虽然过去了十年,但十年只是一个开端,应该说更面向市场的、更有包容度的破产法,才是未来十年的发展方向。(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