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十年求变《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综述(2)
立法未竟之意 关于目前《企业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李永军指出,一个方面是配套措施不完善。另一个问题在于,尽管这几年法院在破产法操作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一些当时不被认为是问题的问题,现在成了非常大的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法》下一步的修改,李曙光提出了八条具体建议。 首先,关于破产案件的受理。现在各地已经有很多破产法庭,但破产法庭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依据,应该在法律上给它们一个地位。同时应该把破产法庭从地方法院独立出来,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应该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这需要特别的地位和法律支撑来实现。 其次,呼吁设立破产管理局。破产管理现在还是由法院系统主导,将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来管理。破产程序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协调,一些情况法院根本推不动。从国际方面来看,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在主导企业破产。因此,建议《企业破产法》修改时把破产管理局写入到法律当中。 第三,关于破产管理人。目前的破产管理人更多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组。管理人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管理人协会的问题,管理人自律的问题,管理人跟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问题等等。关于管理人职权履行的问题,目前破产法规定得比较粗糙,特别是管理人的指定、选任还是由法院负责。法理上讲应该由债权人来选定才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规定。 第四,关于和解制度。现在的和解制度基本上用不上,建议学习英国的强制和解制度,破产法修订时将“强制和解”单列一个章节来规定。 第五,关于重整制度。应该把实践当中已经在做的,特别是对于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怎么评估的问题以及重整的条件和重整方案做出特别要求。对于重整当中的强制裁决、法院的角色以及预重整制度等,均应该在《企业破产法》修改当中予以考虑。 第六,关于跨境破产。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一带一路”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破产案件。但是跨境破产的合作机制,跨境破产的司法和制度衔接,现在仍差得跟远。其中涉及到国外的判决中国认可不认可、债务人利益等问题,现在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关于跨境破产应该是下一步《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点。 第七,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关注非常大,有关部门在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但这一问题应该由《企业破产法》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实际上跟商业机构一样,只不过影响面更大一点,有系统性的风险。关于此问题,《企业破产法》134条已经留了一个尾巴,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应该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没有必要单独出一个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第八,关于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法》要真正进入到中国经济生活当中,进入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个人破产的内容,《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个破产法。只有把个人破产的内容纳入到《企业破产法》当中,《企业破产法》才更加具有制度价值和意义。 破产法的下一个十年 作为研讨会探讨的案例之一,原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介绍了太子奶破产案有关情况,并就破产程序、股权转让、资产公布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李途纯称,作为创始人和最大股东,其名下股权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转给他人,但他为太子奶担保的11亿元债务却留给了他个人。他认为太子奶破产案并未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现在破产已经7年了都不公布资产,不公布真相,让人想不通。”李途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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