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十年求变《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综述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十年间,中国经济正处于特殊的转型期,在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当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各项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亦凸显不少瓶颈。破产法十年实践之得与失、喜与忧,正体现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9月6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人》杂志承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 《企业破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等破产法专家,以及企业界代表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等2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法制日报副总编辑李群在研讨会上说,总结和回顾这部重要法律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探讨《企业破产法》实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描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其意义尤其深远。 破产法十年之痒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看来,《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应该说对中国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现行《企业破产法》进步很大,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可操作性也比原来强很多。尤其在贷款申报程序、和解程序、债权会议召开程序以及审核操作程序等方面,均比较完善。 “应该说,在2006年通过的时候,在世界范围内还算是比较先进的破产法。”李永军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亦认为,十年来,在《企业破产法》规范之下,大批企业破产案件得以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参与和干预的力度也不像此前那么强烈。 “但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到底能落实到什么程度?”邹海林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比如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就非常少。 相对而言,和解制度比重整制度宽松得多,一些重整非常难办的案子可能通过和解得以解决。但很多情况下却没有尝试和解的过程。 “法院也好,法官也好,管理人也好,能做的事情是尽最大的努力撮合交易。因为破产而产生一个新的交易平台,各方到这里商量重新进行第二次资源配置。能达成的新结果无非就三个:清算、和解、重整。”邹海林认为,之所以和解用得少,可能是大家认识还不够,也许还没有做到该做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企业破产法》在2006年颁布的时候,应该说是万千宠爱集一身。但实际上,这十年中破产案件屈指可数。而案件数量的多少,本身就是社会对破产法接受程度的一个指标。 “破产法始终没有摆脱工具的背景,破产法本身面对的生态并没有太大的改观,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背景。”陈夏红说。 在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看来,《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依旧差得太远。太子奶破产重整案曾经轰动一时,李途纯亦在太子奶破产过程中遭遇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检方不予起诉,李途纯无罪释放。 “一些破产案件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之嫌。”李途纯在发言时说,尤其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来说,部分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此外,目前的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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