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执裁分离改革 规范导正执行行为 ——四川成都中院关于执行复(4)
2.规范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也是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要按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第三人到期债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按标的物异议程序进行处理;生效文书确定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他人否认无效;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收取程序,第三人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方可强制其履行。 3.总结提高异议复议裁判规则。《异议复议》施行时间不长,需要不断总结提高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水平。依法拓展异议复议案件救济途径,除办理好行为异议和标的物异议,还要依法受理执行管辖权异议、限制出境异议和执行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异议等几种特殊异议,并注意特殊救济类案件的法条引用,使引用的法条与异议类案件相匹配。及时总结异议复议案件办理经验,形成异议复议案件特有的裁判规则,从而达到办理异议复议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规范、管理、救济来导正执行行为的目的。 (课题组成员:代正伟 戴伟 梁楷 唐国峰)(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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