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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37年推动法律职业考试3轮转型升级(2)

2017-09-04 20:19来源:王丽丽浏览:手机版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志,在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4年参加检察院招录考试,于1995年进入检察院工作,在1996年参加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至今保留着两份“资格证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松义也是相似的路径,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取得了律师资格,进入检察机关后,1997年参加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们告诉《检察日报》记者,在当时,律师转行做检察官的话,是要重新考试的。

  1995年至2001年,“三考”鼎立的局面,持续了6年。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第二轮变革,正在酝酿之中。

  司考入法:法律职业考试的第二轮“升级变脸”

  新世纪之初的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至此,“三考”合一,变身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在完成着第二轮转型升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界与官方存有基本共识。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可能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低于律师。鉴于此,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002年3月,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全国共有36万人参加,通过率仅为6.68%。时至今日,2017年司法考试共有64.9万人报名。无论从规模、规范性,还是社会意义上讲,司法考试都成为全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因其难度高、题量大、竞争性强和通过率极低,曾被考生称为“天下第一考”。

  2001年被最高立法机关写入法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16年的运行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成绩等方面适当降低标准;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试卷;允许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参加司考……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担任公证员”纳入“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范围。

  人员扩大:法律职业考试迎来第三轮“升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如今,运行16年的司考“谢幕”了,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第三轮变革。中国司法改革的更大动作,正在拉开序幕。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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