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立法机关37年推动法律职业考试3轮转型升级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也得参加这个考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刷爆了法律人的微信朋友圈。 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发端于“考核授予律师制度”(1980年确立),经历了升级为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与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存,新世纪之初“三考”合一变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两轮变革后,正在迎来第三轮转型升级。 律考入法:法律职业考试的第一轮“转型升级”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一立法成为“文革”后拨乱反正时期,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这部法第二章“律师资格”当中第9条所规定的,“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即“考核授予律师制度”,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开端。 六年后的1986年4月12日,“考核变身考试”,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我国第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准入考试开考。 1986年9月27日、28日两天,参加首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达到2.9万,其中1134人成绩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彭雪峰就是通过这次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施杰告诉《检察日报》记者,他是1988年参加考试的,那是我国组织的第二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我是一次过的,据说合格率不到10%。我的第一专业是林业勘察设计,分配到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工作,后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1988年获律师资格后,1989年调到省林产公司做专职法律顾问,1995年12月辞去公职,创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的职业经历很有代表性,那一代律师,很多人都是转行来的。 律师资格全国统考持续了十年后,这一制度以法律形式被确认。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作为司法考试前身的律师资格考试写入法律,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着第一轮“转型升级”。 几乎在同时,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均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任职资格”。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至此,检察官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三考”鼎立局面形成。 据记者了解,1995年至1999年,两院系统分别举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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