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诚信缺失成保险合同纠纷多发重要原因(3)

2017-08-24 13:3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保险欺诈情节严重将追刑责 投保人应诚信消费如实告知

  李晓艳说,乌铁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当事人存在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对此,她呼吁投保人应当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不得实施保险欺诈行为,否则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乌铁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变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比如,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虚假飞机票;有的当事人修理汽车时,将没有更换的部件列入更换部件;还有的当事人提交虚假签字的合同。

  李晓艳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如果进行保险诈骗,一经查证属实,除了保险法中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费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拘留,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建强也建议,广大投保人应当诚信消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他说,在乌铁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绝赔偿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还应特别注意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特别注意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康建强还认为,投保人应当理性消费,选择适合的险种进行投保,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说,随着诚信意识在全社会的普遍建立以及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保险事业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欢)(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