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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缺失成保险合同纠纷多发重要原因(2)

2017-08-24 13:3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乌铁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及代填保险单证的行为并不少见。对此,乌铁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晓艳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避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行为。

  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消极解释说明,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白皮书建议,保险公司应正确履行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加大主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力度。同时作为投保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

  “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来看,现行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非保险专业人员来讲不易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或理解存在歧义。”针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语言晦涩难懂,专业术语较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多的问题,李晓艳说,建议保险公司规范格式条款,特别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约定必须明确、清晰,减少理解上的歧义。

  个别代理人存欺骗隐瞒行为 保险代理亟待加强监管规范

  乌铁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个别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时,存在欺骗和隐瞒投保人、保险人的行为。就此,白皮书建议,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保险代理行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以及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力度。

  康建强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但是其作为经纪人,拥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利目标。针对投保人,有的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不能让投保人全面、正确地理解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有的保险代理人自己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或者做售后服务时存在误导;有的保险代理人承诺不实的高额回报,扩大保险范围,建议投保人购买佣金高的保险产品,但这些产品对投保人来说可能并不适合。这些现象在个人代理或者兼业代理中出现的比较多。

  康建强举例说,乌铁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代理人因为对人寿保险的性质理解有误,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理解为人寿保险,导致受益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主张权利而败诉;还有的金融机构代理的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就存在扩大收益率等不实或误导性宣传,最终导致产生纠纷。

  该白皮书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档案,规范其销售行为,一旦发现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对个人代理人的培训应当不仅包括保险知识、法律知识、理财知识,而且还应包括保险营销策略和保险个人素质、诚信营销等方面的内容。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制度,才能保证保险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限,提升保险服务品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的监管和审查力度。重点审查个人代理的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以及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隐瞒投保标的额或者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不按时转交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兼业代理的是否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财务是否清晰、是否建立保险费收入系统等行为。

  康建强提醒说,针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也可能存在隐瞒投保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将投保人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以获得更高的佣金,建议保险人应当注意保险合同解除权前置程序,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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