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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缺失成保险合同纠纷多发重要原因

2017-08-24 13:3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近三年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新疆首份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称 诚信缺失成保险合同纠纷多发重要原因

  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如何减少保险合同纠纷,让保险更“保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对外发布了《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首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的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3年来,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当事双方的不诚信行为,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递增 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数量多

  乌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彭小平告诉记者,2014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米东区以及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两级铁路法院管辖受理。3年来,乌铁两级法院大力提升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对保险合同纠纷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促进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乌铁两级法院将依法公正审判,维护保险秩序,发挥铁路法院在保险风险防范中的预警作用,积极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彭小平说,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和民众风险转移的市场需求,保险业发展也步入了快车道,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并推向市场的同时,随之带来了保险纠纷案件数量的持续递增。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2014年收案179件,2015年收案数量较2014年增长近65%达到295件,2016年虽然较2015年有小幅下降,但仍达到279件。近3年来,乌铁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三类纠纷,首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比最高,占77%;其次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占22%;再次是保险费纠纷,占1%。

  据介绍,乌铁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交通事故发生为基础派生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占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总数的88.82%。并且,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较少,绝大部分案件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拒赔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

  彭小平说,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其经营保险产品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设计保险产品时经过严密的精算,在制定格式条款和销售保险产品时也有其遵循的行业惯例。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其必然希望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如何在尊重保险行业惯例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也是乌铁两级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所在。

  合同条款晦涩难懂产生歧义 未规范履行义务成败诉主因

  据乌铁中院副院长康建强介绍,在乌铁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均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的义务,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进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使保险公司本应当免责的保险事故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康建强建议,保险公司应当规范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避免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不利结果。首先,应当规范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的方式。他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涉及人寿、健康类的保险产品,因为这类保险费用较高,缴费期长,保险公司该项义务的履行相对较为规范,通常会在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时,要求其进行书面的签收。然而有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机动车保险以及消费型的意外、健康、医疗类保险,保险公司往往会忽略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这一重要义务的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了送达条款的义务,但没有留下书面的送达凭证。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如果以免责条款抗辩,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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