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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绿山:以工作为实证浅谈羁押必要性制度及思考

2017-08-20 13:0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对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前,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活动或一种相应结果、状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羁押这一概念纳入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证据固定收集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被害人是否谅解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对其取保候审、监视住居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性,在些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需要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种监督活动。 

  宿松县检察院两年来的实践情况 

  宿松县检察院自2015年3月份统一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归口于该院的监所检察科办理。2015年办理23件,占该年被捕案件151件的15、23%,相关机关采纳23件,采纳率100%:2016年办理29件,占该年被捕案件165件的17、58%,相关机关采纳29件,采纳率100%。该院两年来共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案件52年,除2016年一件余某犯开设赌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实刑外,其余的51件51人均被法院判处了缓刑。 

  开展羁押必要性工作的做法 

  一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规定〉的规定,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统一由本院监督所科受理,有关科室积极配合。要求控申科、侦监科、案管办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监所科。 

  二是根据《审查规定》的规定,开展初审工作。监所科收到申请后,确定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对申请进行初审,在3日办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照规定,认为应当立案的,通过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制作立案报告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已经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是结合刑事案件类型,参照该县法院刑事案件的量刑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量化评分,设置一票否决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一案一份量化评分表。如否决项目设置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不积极赔偿未达成刑事和解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等,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决定不予立案审查。将预备犯、中止犯、主观恶性小的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的、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年满75周岁的老年犯等设置不同的加分值;将累犯、有科劣迹、没有悔罪表现等情形设置为不同的减分值,承办检察官以得分的情况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需要组织刑事和解、等待履行赔款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承办检察官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详细分析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即时向办案机关送达建议书,要求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同时将建议书依法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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