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民法总则彰显人文关怀和21世纪时代精神(2)
增加了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比如,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没有出生,还不能完全作为独立主体存在,不可能完全适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则,但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又有受保护的必要。所以,民法总则专门对此进行了规范。再如,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允许他们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可以方便他们的生活,并培养其社会交往能力。此外,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规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传统上把被监护人作为管理对象转变为把被监护人视为独立主体,力求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尊重其独立意愿,这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民法总则将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现代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从而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总则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展现时代特色,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民法典。
确立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我国民法总则正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的,其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包含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民法总则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立了制度基础。
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总则专设一章规定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这本身也是一个亮点。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体系规定方面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名誉权,而没有规定隐私权,司法实践一直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隐私权,因为侵害隐私权并不必然导致个人名誉权受损。侵权责任法虽然也规定了隐私权,但只是在保护范围中规定了隐私权。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第二,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可以认为其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近年来,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买卖的现象比较严重,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规定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代社会,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正是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第四,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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