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杭州商贩跨省到山东经营烟草生意被查 获刑10年(3)

2017-08-10 18:52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检察机关后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平江区法院裁定准许。

 

  裁定文书载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形,并按该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杨夏玉的辩护律师看来,批复中的案情,显然与杨夏玉的情形类似。

 

  基层法院称杨案不适用最高法批复

 

  律师的意见未被富阳区人民法院采纳。2017年1月,该院一审判决杨夏玉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杨夏玉获刑10年,并被没收财产60万元。

 

  该院认为,杨夏玉及其丈夫从山东收购卷烟到杭州批发销售,属跨省无证经营卷烟制品,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在该院看来,杨夏玉案不适用最高法2011年的批复,理由之一是,此案无论涉案金额、贩销地域幅度、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均与批复所涉案件有显著的区别,应依法定罪处罚。

 

  所谓涉案金额差异大,指的是前述最高法批复中的苏州个体户被认定涉案118.4万元,而富阳区法院认定的杨夏玉涉案金额是2261.8万元——这当中包括杨夏玉丈夫供述的7个收款人账号,他称“一共汇过不止100万元”,“所有这些款项都是香烟款”,但此后公安机关查证称7个账户有2000多万元汇款。

 

  杨夏玉的辩护律师、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郭不认可2261.8万元这个数字。其表示,按照杨夏玉的供述,她只“跨省卖烟”4次,涉案金额仅130余万元,所谓2261.8万元实际包含酒、花生油等款项,而相关银行汇款单、存款凭条等并未标注汇款用途,不能证明所汇全是香烟款。

 

  富阳区法院认为,杨夏玉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记者注意到,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无论118.4万元还是2261.8万元,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都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刑罚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判决所称的“贩销地域幅度”问题,郭华教授认为这理由不合理,他打了个比方:“(难道)从山东运到江苏就可以,运到浙江就远了?这个远近(与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究竟有没有关系”?

 

  此外,前述判决认为“不适用最高法批复”的另一大理由是,虽然最高法对个案的批复对类似的案件有指导意义,“但因与2010年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不应扩大适用范围”。

 

  判决未明确该院认为的冲突具体是什么。而对于这一观点,一些法学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