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贩跨省到山东经营烟草生意被查 获刑10年(2)
此外,她并无“批发企业许可证”,该证与“零售许可证”的区别是,后者无权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的香烟,更被禁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货源。
若要获得“批发企业许可证”,至少需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015年1月,杭州警方查获了杨夏玉的货车,车内装有528条中华香烟、693条长嘴利群烟、1055条软红长嘴利群烟。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说明显示,若以零售价计算,这2276条香烟价值69.28万元。
按照判决的认定,这只是杨夏玉涉案金额的一小部分。
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处罚
2015年9月,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杨夏玉。一起被指控的,还有向杨夏玉私下供应、调剂大量卷烟的济宁某零售商、枣庄某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员工等3人。
在这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夏玉等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毫无疑问,不过,这些行为是否到达了要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对此,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杨夏玉经营的香烟均为真货,追根溯源也都来自烟草公司,国家并未蒙受损失,其行为不具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杨夏玉已获得“零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她违反的不是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本身,而涉及烟草专卖中的具体管理问题,应由烟草专卖机关作出处罚。
若是行政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杨夏玉将被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此处罚力度,与刑罚是天壤之别。
这类讨论早已有之。多名辩护律师发现,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份地方法院的请示随后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彼时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名苏州个体经营者,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之外购进了各类卷烟,并向当地烟杂店批发销售,但他无批发企业许可证,仅持有零售许可证。
可对照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该院发现,尽管已明确“无许可证而经营”系犯罪,但“有此许可证而经营彼业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批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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