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增添法治亮色 ——来自苏皖赣鲁滇5省农村法治状况的调研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法治状况明显改善。从农民积极参与基层自治,到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再到法治助力平安农村建设,法治正在成为农村治理现代化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历时一个多月,多路记者调研采访了江苏、安徽、江西、山东、云南等5省农村法治状况,既观察到农村社会治理中面临的种种“成长烦恼”,更感受到近年来法治在广大农村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可喜变化。
与城市相比,农村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更加明显。长期以来,农村讲情讲理重于讲法的确是现实。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强烈,讲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农民渴望法治却又遭遇法治尴尬的情况;还存在矛盾纠纷多发高发与农村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农村逐渐清除“法治荒地”,农村法治建设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乡土中国的法治色彩亮起来了。
选出好干部,带着群众干
基层治理热情高
6月30日,一场特殊的投票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社区的公房举行——表决后所社区《居民公约》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两份文本已经提前贴在了公房门口,不少居民围在四周热烈讨论,村民阮丽琼就是其中之一。“上次不是说,再婚的要按比例分红吗?怎么改成满5年后就能全额分红了?”阮丽琼指着相关条文,有点不解。“我们咨询了律师,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权利要么有,要么没有,不能按比例来。”后所社区党总支书记周绍良的解释得到了阮丽琼的点头认可。
红塔区今年在全区全面铺开了《村(居)民公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104个村、社区中,最少的修改了五六次,多的修改了十几次,充分吸收了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平均参与投票率和赞成率均超过80%。
一个成熟的社会,离不开每一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在农村更是如此。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超过6亿。亿万农村群众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尽管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以其内在的价值和力量不断在实践中开辟道路,显示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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