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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

2017-07-25 13:0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5条,对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罪名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解释》明确了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的概念及特征,对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办理该类案件中财产刑的运用、特殊从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解释》还重点关注对未成年人、孕妇以及智障人员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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