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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跃明:检察机关如何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4)

2017-07-23 13:3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三、坚持“责”字当头,落实“两个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失责必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问责条例》明确了六种问责情形,条条直指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突出了鲜明的问题导向,为开展问责提供尺子。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小枝小节”问题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既不能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也不能坐等问责,而应把问题解决在初始,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用好问责利器必须“真枪实弹”,精准问责,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和冷处理,既不能用通报和诫勉代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也不能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要把“板子”打实打准打到位,确保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畅通无阻”。要坚持问题导向,盯住重点环节,环环相扣,层层传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把责任压下去,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区域、系统内“四风”问题反弹,违纪问题频发多发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营造山清水秀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是负责必明责。要采取多种手段,明确“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尤其是要提高责任主体的意识,只有认识到位,才能有抓这项工作的自觉性,才能对自己所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敢抓敢管,认真负责。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是承担责任主体,党组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强化主体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切实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坚持把责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上。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近年来,我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一落实人的工作格局。召开党组会议经常性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融为一体,同步推进。每年初,检察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干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责任书, 严格落实责任。

 

  二是履责必尽责。党组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总体工作,与业务建设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重点是落实“四抓”。一要抓导向,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科学标准、突出正确导向,真正把品质好、作风硬、勇担当、有作为的人选出来得以重用。二要抓重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重点聚焦“四风”抓整改。对“四风”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和盘点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掉一个;聚焦“八项规定”抓落实。紧盯时间节点,从细节入手,从具体问题抓起,从拒绝节礼腐败到约束舌尖上的浪费,不留死角,抓好落实“八项规定”的责任追究。三要抓源头,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强化党风廉政教育与权力规范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厘清职责,做到干部的日常监督不缺位。四要抓改革,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支持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确保纪监工作的职能回归到监督、检查、问责的本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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