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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2017-07-18 12:58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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