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十九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十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七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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