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将盗窃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的行为认定(3)
张明楷教授认为住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自己行李包或者隐藏在雇主家中的隐蔽场所,雇主不可能发现的,成立盗窃既遂[⑧];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是:财物即便是仍在他人的住所内,但行为人将其藏匿在只有自己知道的地方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既遂[⑨]。以上,两位学者对于这类案件极端情况的认定是一致的,即保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就保姆将财物藏匿于其个人行李箱的情况来讲,虽然行李箱在雇主家中,但是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该行李箱及其内容物是由保姆个人占有;而保姆将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极为隐蔽场所的情况,虽然财物仍然处在雇主基于住宅所形成的占有范围内,但是由于其藏匿场所的特殊性,致使雇主对财物完全没有现实支配的可能性,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姆的藏匿行为已经切断了雇主对于财物的占有,此时新的占有关系已经建立,故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①]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②] 参见四川省成都市程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6)川0191刑初53号刑事判决。
[③] 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刑初字第2159号刑事判决。
[④] 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⑤]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45页。
[⑥]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63页。
[⑦] 参见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3页。
[⑧]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64页。
[⑨] 参见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9页。(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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