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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将盗窃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的行为认定

2017-07-09 12:1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司法实务中,保姆盗窃雇主家中财物的情况比较常见,通常也属于简易案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保姆盗窃雇主家中财物后将该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事后准备随时带走占为己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所不同。笔者拟于本文中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为线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予以探讨和分析。 

 

  案例1:代某某盗窃案[②]。2014年3月间,代某某到被害人梁某某、岳某某夫妇家中做保姆。2014年7月2日晚,岳某某在睡觉前清单了其与梁某某保内的现金数量。次日早晨6时许,代某某起床后,在房间客厅分别从梁某某、岳某某夫妇放置于沙发上的两个挎包内盗窃一定数额的现金,并用保鲜膜、塑料袋将大部分赃款包裹后藏匿于厨房垃圾桶内。当天上午,岳某某清点自己包中现金并经询问梁某某后,发现两人包中均有现金被盗共计2700元,后岳某某报警,警察到达后将代某某抓获,并在代某某的指认下,在案发房屋厨房的垃圾桶内查获代某某藏匿的部分赃款2400元。 

 

  案例2:王某甲盗窃案[③]。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的保姆。2013年6月16日11时30分许,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在家之际,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卧室,窃得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元,藏匿于客厅鱼缸下面的柜子内。案发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司法实务中相同案件的不同处理 

 

  以上两个案件的案情大体相同,都是保姆趁雇主不备,秘密窃取雇主财物,后将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准备随时带走,案发后涉案财物(部分)追回。虽然案情相同,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认定确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案例一法院认为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4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代某某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故最终以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而案例四法院认为王某甲将所盗现金藏于客厅柜子内,由于财物处于被害人的住所内,王某甲对所盗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故对王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通常情况下保姆将盗窃的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的行为分析 

 

  根据上文,司法实务中对行为人行为性质以盗窃罪认定基本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是对于该行为应评价为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并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姆盗窃雇主的手镯、项链、现金等均属于小件的物品,将其转移至不易被发觉的地方,此时应当认为雇主对于这些物品已经丧失控制。而由于物品处于被藏匿的状态,保姆对其享有现实意义上的支配状态,加之保姆的身份及工作性质,其能够自由出入雇主的住所,因此应当认定此时保姆实际占有并控制该物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保姆对雇主财物在主观上有盗窃的意思,客观上也存在藏匿等盗窃行为,但是涉案财物毕竟没有离开雇主住宅,保姆虽然能够实际上支配这些物品,但其藏匿行为并没有切断或阻隔雇主对于财物的控制状态,也就是雇主对于财物并没有失去控制,因此保姆的行为只能评价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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