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就事业单位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4)
(二)以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为目的,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招聘条件的,或设置与招聘单位业务无关的招聘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类别)、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 (八)组织过程、招聘方式等显失公平、公正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应聘人员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五)泄露考试试题、考察要点和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监管不严,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八)收受应聘人员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应聘人员宴请或者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九)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应聘人员被清退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其他参与招聘工作的单位、人员违反与招聘单位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处理 。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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