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就事业单位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2)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者单位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恶意串通报名的; (二)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者单位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者单位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者单位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实际操作、体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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