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文卫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2)

2017-07-05 14:39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三、明确任务分工,全面推进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根据本地艾滋病疫情特点和防治工作实际,将本部门承担的《“十三五”行动计划》防治任务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稳定防治队伍,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防治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结合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开发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的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强调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疫情数据核查,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强化数据利用和分析能力,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创新检测策略,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推广快速检测和自我检测,提高检测效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引导,加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确保项目成效和资金安全。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综合干预策略措施,有效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要积极主动为各部门、各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综合医院要加强艾滋病检测能力建设,主动为高危人群提高检测服务。定点医院要落实抗病毒治疗和中医药治疗职能,为有意愿及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疗,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治疗管理,并做好随访管理服务,减少发病和进一步传播。要落实感染者和病人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制度,保障就医权益。要进一步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落实相关制度,切实减少医源性传播。要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辖区内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工作和感染者的随访服务。同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本地实际,做好大众人群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妇幼保健机构要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工作紧密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能力建设,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检查和住院分娩。要强化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和所生儿童的抗病毒治疗、预防性用药和随访转介等服务。

 

  血站要全面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全覆盖,确实保证临床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要做好血液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

 

  四、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本部门《“十三五”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负总责,要及时进行任务分解和工作部署,定期研究问题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