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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3)

2017-07-05 14:30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八)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院务会议集中研究;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

 

  (一)总会计师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政治素质及思想道德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2. 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 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4. 其他要求。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二)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由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三)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实行委派制的医院,任期年限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四)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五、总会计师的奖惩

 

  (一)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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