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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健康促进与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6)

2017-07-05 14:27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四)以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错误意见或有失公正结论的。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筹备和协调工作,并为专家指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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