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健康促进与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6)
(四)以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错误意见或有失公正结论的。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筹备和协调工作,并为专家指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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