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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健康促进与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5)

2017-07-05 14:27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相关资料;

 

  (四)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或推荐的大众传媒及社区等健康促进与教育传播及相关活动;

 

  (五)可自愿提出退出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第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保障一定时间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指导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未经我委同意,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健康促进与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承担课题、发表文章、对外讲课、出席活动和作个人宣传。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中的重大战略、规划、立法、政策、决策和重大研究课题等,一般应当委托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部分成员召开会议。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特邀其他在健康促进与教育领域具有较高政策和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者参与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优秀咨询成果和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聘任与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选聘,由宣传司提出初选意见,审定后,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聘书。

 

  因工作或本人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活动的成员,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可辞去专家指导委员会职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

 

  (二)未经许可,以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期内累计3次以上缺席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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