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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法修订的必要性(4)

2017-06-24 17:3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此外,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内容缺失。我们《环保法》对此没有回应。

  法律术语解释欠缺。有的 概念在实践中没法执行,生态红线是什么标准?生态文明是什么标准?生态脆弱区是什么标准。

  实施面临很多挑战,这个法能不能真正落实到实效要解决很多问题,政府和企业穿一条腿裤子,利益如何剥离。第二,如何改变把绿色GDP加入考核,关于考核机制之中。第三,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取舍问题。第四,中国垄断经济和补贴经济如何断奶问题,我们存在大量国企傲慢,对环境保护无视,我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第五,政企关系错位的问题,政府制定法律,我们用一种看得见手调控环境保护。我们企业遵循市场经济用看不见的手发展经济,中国存在第三只手,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还有一个看不清的手,这个手是政府干预。第六,民主决策和政府责任如何落实的问题,决策问责党政同则。此外生育劳动力转移,包括《环保法》的地位确立,如何尊重环保法人的尊严。此外就是市场化。

  我就简单谈,大家别以为《环保法》跟大家没关,以后有更多人关注参与《环保法》,一到《环保法》的环节大家很多人离席,逐渐大家对环保是不重视,以后每个人关注环保法,每个人都要研究《环保法》,《环保法》跟每个人密切相关,对生产经营者的影响,《环保法》出台之后,环保部出了五个细则,规定非常细。督企。

  督政,政府决策者政府管理者。

  关于公民个人,理论来讲,不违法来讲是允许缺德,《环保法》遵守环境保护已经不是道德层面意义而是法律层面意义。(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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