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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律师林峰:每一桩劳动争议都是一堂法律课(2)

2017-06-19 13:51来源:劳动报浏览:手机版

  我听完这位劳动者的叙述,当即拍案而起。我认为,这位劳动者尽到了安全部门调查核实的责任,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一种草率的行为。

  代理案件后,我冷静地对案情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要击中对方要害,就必须请分管安全的领导、受伤的职工出庭作证,以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强化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庭审中,我阐述了诉讼请求和观点。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已尽到安全部主管的责任和义务,且完全按操作流程操作,并无不妥。对方代理人认为,受伤员工有顾虑,作为安全部主管,应该消除职工顾虑,坚持一查到底。

  在质证的关键时刻,我当庭提出请第三方出场质证。分管安全的领导出庭后,他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确实就新进员工受伤事实向他做过汇报,还给他看过新进员工签名的笔录。而新进员工作证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但由于上班才一个多月,担心报了工伤,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说了假话,且坚持不做工伤认定,还在笔录上做了签名。  仲裁委认可了我方观点。对方不服,官司打到一审二审,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我为自己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而自豪。

  通过此案,我也想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可以说属于最高等级的处罚,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分清责任,依法合规地处理。就此案来说,用人单位找受伤职工调查,连笔录都没有做,显然是存在瑕疵的。

  “双向”维护凸显公平公正

  在案件代理中,作为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也要“站在”职工的对立面。

  每当这个时候,我都提醒自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工作者天经地义的工作。但是,任何维护,都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都要以法律事实说话。

  有一家4S店的总经理,由于管理不善,老板炒了他的鱿鱼。这位总经理一怒之下,把企业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接受这项工作时,我就与企业进行了交流。我认为,如果企业存在瑕疵,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企业“成长的烦恼”,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如果企业没错的事,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就会尽力而为。

  庭审时,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两项请求。我心平气和地提出了我方的观点。首先,我就劳动者工作未尽如人意,企业仓促解除总经理一职,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辩解。同时,出示了新的总经理到岗的系列证据,证明原总经理恢复工作不具有可能性,但企业可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希望当事双方能就此达成和解。

  对原总经理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双倍的工资请求,我则予以了辩驳。我认为,作为一名负责包括人事在内的店里所有事务的总经理,他完全可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具备这项条件,但作为管理者,他在这件事上无所作为,产生的后果与他本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终,该案在双方的努力下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说,林律师,你能实事求是地为企业辩护,对于你的人品,我是认可的。原总经理的一番话,让我想起一句名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人民的归人民。我们法律工作者,要做的,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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