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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微(3)

2017-06-18 13:00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手机版

    为实现“出于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当某一离婚纠纷可能涉及未成年儿童或婚姻中收养的孩子,根据其调解申请为其提供调解服务”的立法目标,《离婚纠纷调解法》设置了专职于离婚纠纷调解的家事辩护人办公室。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第3条的内容可知,基于律师参与离婚判决的经历或家事纠纷解决的经验,家事辩护人主要来自于律师队伍。

    为协助家事辩护人开展调解工作,司法部长被授权任命一至两名具备专门知识、特殊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家事辩护人办公室的家事顾问。家事辩护人和家事顾问均可依法律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要求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协助调解。

    根据该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在家事辩护人认为,存在对子女利益实施特殊保护的必要,而提议并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下启动,或直接依据法院的指令开始的,因而被认为是非自愿性质的调解。

    为此,该法第5条授权司法部长公布离婚纠纷调解的具体规则,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家事辩护人可以一种其认为有利的、令人满意的方式展开调解活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任何人服从宣誓书或其他陈述的书面文件和报告。

    商事纠纷中的ADR制度

    南部非洲董事协会在2010年3月1日制定了最新版本的《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81条规定:“董事和行政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时,有义务确保有效、快速地解决争议。这意味着必须考虑争论方的需求、利益和权利。另外,争议解决应该节俭,不应浪费公司的财政资金和资源。”

    该准则第84条规定:“公司外部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然而这些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合理或最有效的方式。一般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保持和强化商业关系的时候,调解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这是南非《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ADR制度。

    对商业调解的另一重要支持来自于2011年生效的南非新公司法。该法规定,作为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司委员会申诉的替代性选择,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给公司法庭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斡旋、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争议中的ADR制度

    南非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20世纪初期,南非劳动条件恶劣、罢工运动频发并经常导致流血事件,加之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施压,南非劳动立法在这种情境下得以发展,南非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改善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纠纷。其中,南非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方式的第一次立法是1924年《劳动争议调解法》。该法主要针对利益争议的处理,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非洲本土人。

    此后,该法于1937年和1956年进行修订,并且在第二次修订中,规定建立一个劳动争议裁判所仲裁争议,但是,该裁判所受限于职位保留而无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因此,在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之前,南非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是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庭、劳工上诉法院,其争议处理方式主要为调解、仲裁和签订认可协议。

    新南非1995年《劳动关系法》致力于消除旧制度对争议处理机制的影响,保护作为平等主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全面更新。该体制包含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调解、调解—仲裁、仲裁以及诉讼,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集体谈判委员会、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司法机构。其中,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享有曾属于劳动法庭的仲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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