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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微

2017-06-18 13:00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手机版

    编者按: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 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在各国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继8月12日刊登《越南调解制度的实践与改革》后,为深入研究多元化纠纷调解制度,本版将继续刊登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及做法。敬请关注。

    位于非洲大陆最南部的南非共和国于1961年5月31日成立,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国土面积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数5397.69万(截至2014年)。从法的归类来看,南非以及受南非法影响的国家自成一个独立的法族,值得单独研究。从经济角度看,南非之于非洲正如美国之于世界,它有着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国民经济体系。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均高度发达的新南非后来居上,以传统非洲社会的协商机制为基础,紧跟世界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创造了独特的南非ADR制度。

    ADR制度的发展

    在传统的非洲社会中,很少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因为冲突主要是通过双方同意的协商机制进行。由于当时西方的争议解决倾向于诉讼而不是协商的方式,殖民主义带来的后果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员解决争议成为民事司法体系中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因此,传统非洲社会存在的协商机制,作为主要的冲突解决方式曾一度被殖民主义所扰乱。

    南非独立调解服务协会的建立,使传统的ADR制度首先在南非得以复兴,其主要提供调解、仲裁和便利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服务,并进一步扩展到社会调解领域。该协会由一群工会会员、雇主、学者和律师建立,其希望南非有一个可信赖的专业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供人们选择。

    当时在种族隔离状态下的法定纠纷解决机构缺乏可信度和有效性,南非独立调解服务协会的成立代替了这些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南非独立调解服务协会还与其他组织在调解社区纠纷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一在南非重建传统的ADR制度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旨在帮助南非建立和平民主国家的《国家和平协议》,在该协议的推动下,从1995年开始的ADR制度日渐获得了南非法律的支持。目前,南非有40余部法律,规定了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995年《劳动关系法》的通过,使得大多数的劳动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南非宪法法院和公司管理条例,为商业调解提供了重要支持。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多数组织为劳动、社区、家事和环境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较为全面的ADR服务。其中,调解在婚姻和家庭纠纷以及环境领域的争议的解决中尤其盛行。

    法院附设ADR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诉讼拖延和诉讼成本高昂,南非的司法制度屡屡受到批判。对此,南非政府试图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到诉讼体系中,为法院节省时间和管理上的成本,使司法专家有精力处理更重大的疑难案件。既有的尝试主要体现在《高等法院规则》和《特定民事案件速裁与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中,上述规则将调解制度分别引入南非高等法院与治安法院。

    高等法院中的ADR制度

    在南非,高等法院应是除治安法院外,承担乡镇诉讼较多的法院。如同在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一样,高等法院的诉讼亦因其程序拖沓且成本高昂而备受批评。通过引进一系列在高等法院层次上运作的“专家法院”来重组高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虽可缓解其效率低下的症结,但却未能解决成本较高的问题。因而,在高等法院中也出现了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高等法院规则》第37条的规定,即是对该需求的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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