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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2)

2017-06-13 16:34来源: 商务部网站浏览:手机版

(2)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的结构与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类似,它是由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及其下设的生产信用合作社组成。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只对下设的生产信用合作社贷款,然后生产信用合作社再为个体农户提供贷款。生产信用合作社与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基本相同,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生产信用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农场主提供贷款,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只是协助其上级联邦土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的是中、短期贷款(1-7年),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只是协助其上级联邦土地银行办理长期贷款(5-40年)。

(3)合作社银行系统。与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类似,合作银行系统也是在12个农业信用区分别设立一个合作银行,但与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不同的是合作银行系统还拥有一个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是对业务范围超过一个农业信用区的大生产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3、商业金融体系

    农业金融风险大、收益小,一般逐利性的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参与进来。尽管美农业金融也存在类似情况,但美政府为鼓励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市场、防止农村资金外逃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为涉农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机构提供税收优惠、为涉农贷款的利率提供补贴等。商业银行在该体系中的作用已经由传统信贷业务逐步转型为向农场主提供咨询服务、专业农场管理、土地租赁及房地产评估等中间业务。

4、农业保险体系

    美农业保险体系是一种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查勘人为主体的多元化保险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规则制定、风险控制以及监督稽查等,并不直接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私营保险公司则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查勘人,可分为独立人员和私营保险公司的雇员,他们负责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具体工作。在这种多元农业保险体系里,政府依然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支持,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这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补贴支持,政府为承担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险补贴和业务补贴,并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教育方面提供了大量经费。三是再保险支持,政府主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支持。四是税收支持,按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所有税赋。

 

 

三、美国农业金融体系发挥的主要作用

(一)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一是农业生产投入支持。美国政府向农业地区大力提供资助发展水利、交通等事业,特别是大型水利灌溉设施都由政府投资兴建,中小型灌溉设施则由农场主个人或联合投资,政府给予补助。二是价格和收入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实施价格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直接收购”是农产品信贷公司为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以最低保证价格收购。价格补贴是美国农业扶持政策的核心,一般来说,政府补贴收入占农场主当年收入的15%-24%,最高补贴比率可达63%。三是金融保险支持。在美国服务农业金融体系中,农业服务署(政策性金融机构)份额占21%,主要实施低成本、差异化的经营战略。农业服务署向农场主或农民发放贷款,只需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不需审批。此外,美国农作物保险形式较多,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保险等。政府对参险的农场提供50%以上的保费补贴,农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强。四是立法支持。美国农业支持政策每隔5年重新评估并以国会法案形式重新审定。1933年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来,经过80年的发展和完善,于2002年通过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通过了《农业法案》并于2014年又进行了修订,已在农产品价格、环保、农户收入保证、税收优惠、金融和保险扶持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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