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为"五通"助力护航(3)
王丽:我们也吸取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些在线调解规则,包括对调解员的要求、对机制的要求、对调解组织的要求等。我们现在有106个调解员,都是由网上申请,经过我们调解中心的资质培训可以获得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资质。现在调解员中多数是律师,少数是商会协会的商人,大部分都能够用英文、法文、德文调解,还有来自德国、瑞士和美国的调解员。力求在刚性和柔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法律上有效,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 主持人:刚才二位谈到解决争端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需要完善国内法,也要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国际条约体系的基础上打造方便易行的终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行之前,沿线各国已经处在一些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当中,已经适用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一带一路”建设怎么处理既有机制与新设机制的关系,如何形成沿线国家解决争端的统一机制? 王丽:实际上这就是全球法律治理,联合国是法律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现在已经形成的WTO原则,包括国际商会的原则、纽约公约、巴黎公约等,多边的和双边的,我们都要遵照执行,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全球法律治理之下的经济全球化,也无法参加全球化的竞争。首先要尊重这些原则,要按照既定的原则来办。那么新的怎么去解决?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已有规则未覆盖的一些地方,很多时候只牵涉中国和所在国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设定新的标准,新的标准本身也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就有新的法律创设。法律都是根据实践需求创设的,特别是经济园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都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我们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6个产业园区,我们正在跟所在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起研究管理、规则、标准、技术、人才和纠纷解决等问题,其中包括一些具体的规则、办法,都是在创设新的法律,所以也是在“一带一路”实践中建设法律体系。 主持人:车教授,您的看法呢? 车丕照:我觉得您提了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即不同的规则制度重叠和冲突问题,或者更广泛地说就是国际法的不同制度的冲突问题,国际法的碎片化和不成体系化问题。 首先,要把纠纷分类,将来“一带一路”实施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纠纷,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商人之间、公司之间的纠纷,比如违约纠纷。第二类是商人和政府之间纠纷,这类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政府管理的原因,可以行政诉讼;还有一种是PPP模式,即政府和私人是合作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第三类是政府之间的冲突。前两个冲突,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或者争端解决方面无外乎和解、调节、仲裁、诉讼,没有新老机制的冲突问题。如果出现新老机制的冲突,应该是政府之间的冲突。我觉得短期间内碎片化或重叠冲突问题不好解决。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强调,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制,所以“一带一路”建设其实不是规则驱导的,是按现有规则做起来再慢慢摸索。 以新的理念和姿态引领国际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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