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路径与探索(2)
努力淡化社会学的倾向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社会学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这些年来出版的很多犯罪心理学书籍中都有这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论述中较多运用社会学的概念和原理分析犯罪问题。又如,在分析犯罪问题时,重视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宏观方面的论述等。但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犯罪学或者犯罪社会学,以往在论述和研究中存在的社会学化现象,冲淡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色。因此,我在研究中尽力淡化社会学特征,例如,尽力控制对社会学宏观概念的使用;虽然引用相关统计数据,但是更加重视阐述心理学原理。研究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的书籍,我发现对于侧重研究表层的客观现象的统计学方法,在其他心理学分支中的应用也是有限的。例如,在教育心理学等学科中,重视统计学方法在研究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个体或者群体在采取某些措施前后的变化等方面的应用,但是,并不重视大样本的调查,不重视社会人群中具有某种现象的人究竟占多大百分数。这类属于流行学研究范畴的方法,在一些与医学关系密切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中采用得较多,例如,在精神病学或者变态心理学中,就很重视流行学的研究,一些调查涉及庞大的样本,我国研究者吕成荣等人进行的服刑罪犯精神障碍患病率调查,涉及样本达到3412人;英国精神病学家西纳·法泽尔等人研究监狱犯人中严重精神障碍的情况,涉及犯人2.3万名。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深度挖掘人们的表层犯罪行为背后的内在心理,而不是对可以看得见的表层客观现象进行大样本统计研究。犯罪心理学需要在深度挖掘犯罪心理方面大力发展和不断深化,应当减弱对于社会学统计研究方法的关注程度和研究结论的使用情况。我虽然也引用统计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但是,更重视那些深度挖掘犯罪人内在的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成果,力求揭示肉眼看不见的内在犯罪心理现象。 增强与心理学分支的联系 心理学有一个较为庞大的学科群,已经分化出不少分支学科,其中的一些分支学科与犯罪心理学关系较为密切。我在研究和写作犯罪心理学书时,不仅一般性地重视增强心理学特色,例如,大量使用心理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去研究与和阐述犯罪心理问题;又如,在涉及犯罪问题时,不仅论述其法律方面的内容和特点,更重视其心理学的意义,努力对犯罪问题进行心理学的解释。而且,努力促进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相关分支学科的融合。例如,在论述犯罪心理机制时,重视普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努力使用这个学科中的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又如,在论述群体型犯罪心理现象时,努力应用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和原理。再如,在论述变态心理与犯罪时,注意应用变态心理学以及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和知识,等等。 注意提炼犯罪心理学概念 研究中,我发现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概念的表述存在不少问题,或者概念本身不固定,在不同部分的论述中,对于特定概念的表述有一定差异,或者对于特定概念缺乏严谨的、符合逻辑学要求的定义。根据逻辑学论述,常见的真实定义由四部分组成:第一,“被定义项”(种概念、小概念);第二,“定义联项”(是、就是);第三,“种差”(本质属性);第四,“属”(属概念、上位概念、大概念)。在犯罪心理学中,一个严谨的概念定义,也应当符合这个要求。然而,不少论著中的定义并不符合这个要求,其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不少概念的定义中没有“属”,不知道所定义的对象究竟属于什么。为此,我首先认真研究有关某种现象的不同概念,筛选出并采纳最佳的概念,然后,努力给每个概念下一个符合逻辑学要求的定义,以便对不同的概念能够有精准的标书。我在自己长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一批犯罪心理学概念,其中既有基本理论方面的概念,也有不同类型犯罪和犯罪人心理方面的概念。我希望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不仅增强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有利于提升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水平,也为这门学科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可以说,确定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并给每个概念下比较准确的定义,是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中需要长期努力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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