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路径与探索
■提炼犯罪心理学概念等方面的努力,可以增强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有利于提升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水平,也为这门学科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可以说,确定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并给每个概念下比较准确的定义,是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中需要长期努力的方面。 拙著《犯罪心理学总论》和《犯罪心理学分论》2018年底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后,获得了读者广泛认可。这套书是我30多年来不断学习、思考和积累的结果。写作过程中,我思考了一些犯罪心理学研究相关问题,将它们整理出来供参考。 重视国际同行研究成果 认真借鉴国际同行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心理在国际社会中有共同性。尽管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其他方面的差异,但是,不可否认,同为人类,国际社会中犯罪人及其犯罪的心理方面,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在分析国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时,能够了解他们的犯罪动机等心理成分,我们的理解与国外犯罪心理学家们的论述往往相似。犯罪心理的国际共同性,是借鉴国际同行研究成果的重要基础。第二,对犯罪心理的论述有相似之处。无论是过去,还是在当代,不同国家的人们对于犯罪心理的论述往往有相似之处。我长期研究西方犯罪学史,也关注我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历史,我发现,在早期对于犯罪心理的朴素看法中,我国和西方古代的思想家们往往有十分相近的论述。在现代的研究中,这种相似性更多。第三,犯罪心理学是在国外产生的学科。尽管犯罪心理学思想有很长的历史,但是,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并不太长。可以说,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的著作《犯罪心理学》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该书出版的时间——1897年,视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之年。自此之后,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研究者们,对于犯罪心理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国内研究相对较少。对于这些研究成果,我将其中可以借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再次研究,以便开阔大家的视野,丰富这门学科的内容。 避免过度使用特定概念 犯罪心理学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概念体系,其中的很多概念得到广泛认可,成为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石。不过,有一些概念似乎并不是这样,它们的科学性有待继续检验。因此,对于一些科学性还未证明、认可度还有限的概念,不宜过度使用。例如,“犯罪心理学结构”就是这样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在1982年内部印刷使用的新中国第一部大学教材《犯罪心理学》中提出的,当时犯罪心理学研究者中对这个概念就有不同看法。然而,赞同使用这个概念的研究者们不断充实这个概念的内容,抬高这个概念的地位,将这个概念的使用发挥到极致,几乎达到了认为任何犯罪人都有犯罪心理结构的地步。这就属于对一个科学性有待检验的概念的过度使用。不过到后来,已经很少有人使用这个概念。 避免自构一套概念体系 在研究和书写犯罪心理学书籍时,能否自己构建一套概念体系,来阐述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我的回答是不能。这不仅是个学术研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术常识问题。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发展,科学研究不断深化,除了自然科学中一些特殊领域之外,在社会科学中,恐怕很少存在前人没有涉足、需要我们从零开始构建学科概念的研究领域。犯罪心理学同样如此。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外研究者都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中包括逐渐形成的一套概念体系,因此,我们不能无视这些概念的存在,也没有必要从零开始新构建一套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实际上也缺乏真正有能力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难以融入现有知识体系的概念,既难得出准确的认识,也难作出恰当的评价;而且,这样的概念体系本身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经不起仔细推敲。基于这些考虑,我自己在研究中注意了几个方面。首先,努力挖掘现有概念。在我感到对于某种犯罪心理现象缺乏准确的概念可用时,不是自造概念,而是努力从现有的文献中挖掘那些经过改造后可以使用的概念,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对其赋予新的含义,然后用来表达我的研究结果。例如,我发展了“犯因性因素”“反社会性”“犯罪性”等概念,经过改造后使用它们。其次,不引用自造的概念。避免引用一些书籍中作者自己新造但是又缺乏说服力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与现有的知识体系不兼容,实际上也很难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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