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政协委员:严重超载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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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省政协委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准备了7份提案,其中《关于将严重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是他最下功夫的一份,他说,严重超载和醉驾一样危险,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罪。 频繁引发交通事故超载成为“潜规则” “近年来,因车辆超载造成的刹车失控、爆胎、侧翻引起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层出不穷。”促使曾文忠写下这份提案的一个直接诱因,是去年年底成自泸高速发生的一起车祸,肇事罐车失控连撞数十辆车,造成8死23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事后调查,肇事罐车超载量达到该车准载量的3倍。 曾文忠说,“超载的车就像喝了酒的人,控制力就弱了。严重超载就相当于喝醉了,刹车、方向盘等都不再是正常的状态。”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曾文忠说,按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与其危害性相当的法律原则,我国对客车、货车超载现象一直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惩处,“处罚力度不够,货车的超载违法成本太低”。 根据现行《道法》,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曾文忠说,这项规定的行政罚款数额低,无法遏制超载情况发生。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超载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交通肇事罪只适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其重事后惩处,不如加强事前预防。”曾文忠说,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对超载行为仅有事后处罚功能,无预防功能,致使违法超载者存有侥幸心理。超载几乎成了货运的“潜规则”,“只要交了罚款,该超载的还是继续超载。” 严重多次超载入刑建议司机或终身禁驾 在曾文忠的提案中,他首先从法理上分析了严重超载入刑的可行性,“超载行为具备危险驾驶罪所要求的法律构成要件。” 在客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交通运输公共安全,而严重超载行为已经对交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危险驾驶罪构成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超载司机对超载行为通常都有主观故意。就立法目的而言,严重超载行为入刑,通过给予未发生严重后果的严重超载行为刑事处罚,从而实现预防目的。 曾文忠建议,将严重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在道路上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车或者货运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何为“情节恶劣”?曾文忠说,如果订立的标准过低,适用性不强。他建议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订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此外,“多次超载”也应纳入衡量标准。 同时,曾文忠希望《道法》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比如对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员,给予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驾的处罚。(记者 彭娅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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