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门明确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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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月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通知表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通知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另外,通知表示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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