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低于一万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记者10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山东省高院公布确定了该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为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山东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山东省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的调整由山东省高院统一确定并发布。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据了解,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上述规定,利于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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